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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一是根据国务院〔2007〕24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同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政府确定;二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49号)文件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其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60%”;三是根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市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0%的家庭约占全市总家庭户数的26%,其中住房困难家庭约10万户。对于我市最低收入和较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已有廉租住房和经济租赁房制度保障,而且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将在2008年底前覆盖到低收入群体。同时,我市还将建立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着力解决买不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本市住房困难家庭和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来杭创业人员等群体的住房问题。因此,随着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各项制度的实施,保障能力将进一步提高,保障范围将逐步扩大。 答: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文件精神,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政策性、保障性、自住性住房。因此,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价款。 2004年5月,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施行,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的规定。而我市2004年3月杭价服〔2004〕43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中对经济适用住房达到上市交易年限后缴纳收益办法与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冲突,因此,杭价服〔2004〕43 |
号文件停止执行。2004年9月,我市出台了杭政〔2004〕9号文件,贯彻执行国家四部委文件精神,对上市交易缴纳收益办法作了一致的规定。到去年,有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已满上市交易年限,因此,根据国家四部委文件和杭政〔2004〕9号文件精神,明确了55%的具体交纳比例。 此外,国发〔2007〕2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文件第二十二条又明确规定:“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其适用范围并未排除文件施行前已经购买或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虽然2004年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2005年省政府191号令《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均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但是这两条规定与上位法国发〔2007〕24号文件并不一致,因此应以后者为准。 由于上述条款所规范的对象是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制度,根据一般法律适用原则,其适用的是新政策出台后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不适用之前已经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间是其能否适用的时间界点,而并非购买时间。 答:我市制定上市交易需按照差价的55%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规定,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土地出让金的组成中,大市政配套费占35%,级差地租占20%,总计55%,总的来说,55%的比例是综合土地收益等价款中各项因素的比例经测算确定的;二是与同类地段商品房比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并缴纳差价收益的55%以后,购买者所支付的价格,也低于同类地段商品房地块土地拍卖时的楼面价。 答:经济适用住房如无超享受面 |
积部分的,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如有超享受面积部分的:(1)超过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标准面积部分,经市物价局批复按商品房价格销售的,其超面积部分在上市交易时,按商品房交易的相关税费收取,不计缴55%差价;(2)超过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标准面积部分,经市物价局批复按经济适用商品房价格销售的,其超面积部分在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答: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突出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性,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套型建筑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根据这一精神,我市明确经济适用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控制在60平方米为基本标准。同时,由于申请家庭人口在4人及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因此我市规定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80平方米,以达到保障面积标准。作出这样的规定,既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又考虑了我市保障工作的实际。 答: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这样规定,主要是强调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性和自住性,有利于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内循环机制,以解决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有其他住房,但又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受政府回购的影响。如何实施政府回购,正在拟订实施办法。 为了便于广大市民咨询《办法》内容,深入、准确地了解《办法》内容,市房改办开通了3路电话,具体为87709591、87790625、87709513(后2路电话受理时间为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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