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房管月报>>
杭 州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2002年8月20日   第二期 第一版

  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住在杭州"品牌的要求,我局结合本市实际和向服务型职能转变的需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房管工作发展的特点和规律。7月30日至8月1日,我局组织了六城区283个社区的主任及所在36个街道的负责人,进行了为期3天的房管政策培训,从而标志着市房管局 "贴近社区、服务住户"工程拉开了序幕。
  市房管局推出的"贴近社区、服务住户"的举措,主要内容有:组织全市283个社区主任进行房管政策培训;在283个社区设置房管知识资料栏;每月编纂、张贴《房管月报》;解答住户的各类咨询;建立与社区信息反馈制度;传递市房管、房改政策等一系列工作。
此次社区主任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房屋产权交易、住房制度改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物业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等方面的房管政策、常识。


  培训期间,市房管局领导介绍了局所承担的职能和编制情况,并向283个社区分别赠送了传真机。市文明办、市民政局的领导作了重要讲话。市房管局的领导、机关各处室和窗口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各区房管局(处)的领导,还与社区主任、街道负责人一起商讨服务工程的有关工作,整个培训班气氛十分热烈。

  继2002年4月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发放额突破6千万元后,6月份我市市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发放额突破亿元大关,达到了10033.30万元,贷款户数为554户。7月份,个贷月发放额再次突破亿元,达到了10575.70万元,贷款户数为604户。1-7月份,市区累计发放个贷金额为4.2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1%。6、7两月个贷发放额连续突破亿元大关,显示我市中心住房公积金个贷继续保持良好的上升势头。
  从1999年以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把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整个资金管理工作的重点。今年上半年,中心继续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个贷的发放力度。一是通过政策调整,进一步挖掘市场潜力,最大限度地满足职工购房贷款的需求。扩大贷款对象至杭州地区各县市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新推出了同户直系血亲支持贷款和二次购房贷款。二是拓展信贷市场范围,提高公积金个贷的市场占有率。通过及时了解新楼盘预售许可的最新情况,主动与开发商联系,上门洽谈合作,对销售人员进行宣传及业务培训,转变原来坐等业务上门的局面,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今年累计新增贷款楼盘39个。三是中心通过对各银行下达公积金年度信贷计划,进一步调动受托银行的积极性。四是中心进一步加强对个贷业务的跟踪管理。上半年,中心着重对已审批待处理、待备案、待放款的情况进行了梳理,具体责任分解到个人,加快个贷资金发放及时到位。下半年,中心在继续加强对个贷业务管理的同时,积极做好市场拓展工作,扩大公积金信贷的市场份额,力争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再创佳绩。

  7月31日上午,我市第七次经济适用房公开摇号活动在市房改办三楼会议室举行,近300名市民到现场参与了这次摇号。本次摇号从7103名预登记市民中产生937位中签者,其中东新园817位,摇中率为13.5%;万事利120位,摇中率为11.2%。本次公开选房工作将于8月17、18两日在省人民大会堂进行。
  目前,经济适用房供求紧张。为避免房源浪费,此次选房活动结束后,市房改办将按"先优先,后敞开"的原则组织剩余房源的销售工作。8月26日至28日,凡符合优先购买条件的人员可凭相关证件到市房改办进行登记,29日,优先购买人员凭《登记单》直接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若优先购买人员购房后仍有未售房源的,从8月30日起,凡持有2001年12月31日前的《准购证》的市民,可直接到开发单位选购。



  近日,市建委朱金坤主任、副书记柳久森来我局检查、指导"保先"教育工作。
  市建委朱金坤主任在认真听取了市产权管理中心的汇报后,充分肯定了该中心在"保先"教育每一阶段所做的工作。认为产权管理中心党总支提出的六个重点整改方面,抓到了点子,抓出了实效。同时,他希望产权管理中心结合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的精神,以"保先"教育为载体,将"三个代表"的要求结合到工作中,加强党员、干部和职工队伍建设,加强政策的宣传,积极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真正做到对上回答好问题,对下解决好问题。
  我局杨坚局长和聂红兵副书记参加了座谈会,并要求产权管理中心按照朱金坤主任和柳久森副书记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保先"教育活动的总结工作,把"三个代表"精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服务好广大群众。


  作为消费者如何才能避免房地产广告的误导?可以通过以下方法避免。一是对照广告实地察看;二是就广告中的有关承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三是对特别优惠的条件要留个心眼。
  对于消费者来讲,广告是供房资源的提示,决不是买房指南。要买房可以把广告作为一条线索,不过终究要到现场去看一看,去掉包装看内核,看看位置如何,环境如何,质量如何,进度如何。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这里要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对广告的现任约束力要有客观的认识,因为广告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广告的承诺不是买卖双方实打实的约定。不管广告怎么说,签合同时都要一一写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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