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律依据及法律效力的房屋权属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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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收费标准
按杭价房(2002)222号文件的规定,房屋产权登记费:居民住宅每本80元;其他房产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含500平方米)的每宗200元;500以上至10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1000以上至2000平方米的,每宗500元;2000以上至5000平方米的,每宗800元;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宗1000元。
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工本费每本10元;房屋权证每本代收印花税5元。
房屋勘丈费(根据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62号文),住宅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元,其他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
对房改房产权登记、验换证及遗失补证现仅收取房屋权证工本费每本10元,代收印花税每本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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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转让手续费的收费标准
杭州市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出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双方各承担50%;房改房首次上市的,出让方免交手续费;非住宅每平方米12元,双方各承担50%。 |

市房产交易产权管理中心办证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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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可否委托他人办理
私人房屋产权登记需产权人亲自办理,如本人不能亲自前来,可委托他人办理。在申请登记时,须出示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单位房产办理,委托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经办的,需提供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认可的书面委托书;
单位和个人的房产登记也可委托房地产中介代理公司办理,提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中介公司的资质证明,具体经办人的经纪人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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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验(换)证范围
凡持有1998年1月1日前的深棕色塑料封套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需办理验换证手续,换发建设部统一设计、监制的红色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受理验(换)证登记地点:浣纱路248号平海大厦三楼办证大厅。对大型社区和企业单位的验(换)证登记活动,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将会不定期的组织上门现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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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面积比例进行测算。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K)=总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总和;每套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K*每套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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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办理房产交易登记手续提交的资料
提交资料如下:(1)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2)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
(3)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第四联(房产交付联)原件;旧版发票无第四联的,提供第二联原件及复印件;
(4)所购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附图复印件(指开发商已领分证的);
(5)纳税申报受理单及纳税缴款书(领产权证时提供);
(6)购房人为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监护公证书原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提供有效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核对副本原件或由工商局出具的彩色专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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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房产(房改房)、单位自管房房产交易登记手续时提交的资料
(1)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2)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3)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示范文本);(4)《浙江省杭州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申办交易联原件;(5)出方为个人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出方为国有单位的,提供上级主管机关批准转让文件;出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出方为单位的,另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核对副本原件或由工商局出具的彩色专用复印件;(6)受方为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受方为单位提供单位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校对副本原件,或工商局出具的彩色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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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购房房产登记需提供的证件
(1)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2)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审批表(原件);(3)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原件);(4)原房屋所有权证(指取得分证)或房屋测绘成果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和总证复印件(指取得总证);直管公房则只需提供测绘成果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5)房信部售房款储存监收证明单第五联原件;(售房单位为省级单位的,则提供浙江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第四联);(6)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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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大厅侯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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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产赠与、析产和继承房产交易登记手续时提交的资料
(1)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2)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附图复印件;(3)公证书原件;(4)国有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赠与的批文或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指单位赠与、析产);(5)属部分房屋赠与需提供各部分房屋的房产测绘成果原件;(6)受赠人、继承人或析产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单位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并核对副本原件或由工商局出具的彩色专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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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保留产权房产交易登记手续时提交的资料
(1)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2)市(县)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原件;(3)杭州市房屋拆迁补偿表、资金结算表及安置表原件:(4)原拆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查档证明,集体土地的出具街道、镇政府房产证明原件;(5)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附图复印件(指安置房已取得产权证分证)或安置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指安置房屋取得产权证总证);(6)住房销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和发票交付联(指货币安置);(7)被拆迁人为单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和有效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核对副本原件或由工商局出具的彩色专用复印件;被拆迁人为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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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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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提交的资料
(1)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单位请先持土地证原件至1号窗口办理“土地征询意见函);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抵押人为个人的无需提供);
(4)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原件;
(5)抵押人为个人的,提供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抵押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核对副本原件或由工商局出具的彩色专用复印件;国有抵押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抵押批文或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原件,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章;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如为集体土地的还需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6)评估报告(如为协议价无需提供,但需在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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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改制和合资入股办理房产交易登记手续时提交的资料
(1)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2)原房屋所有证原件;(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4)企业兼并、改制或合资入股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核对副本原件或由工商局出具的彩色专用复印件;(6)被兼并、改制企业的工商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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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的权属登记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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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房买卖登记要件
(1)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2)原房屋所有权证;
(3)买卖合同(范本);
(4)出方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受方为个人需收取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如单位收 取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浙江省杭州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申办交易联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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