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约定书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168号令)相关规定, 2008年7月1日起,预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可以办理预告登记手续,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预售)后,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买卖双方可选择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也可不选择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付款方式为按揭的,买卖双方须选择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并与抵押权人约定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现买受人和出卖人协商一致,共同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