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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宣传资料(四)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  

       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比如房地产登记)和确认民事关系(比如婚姻登记)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如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
        四是,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取得行政许可,表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有关活动。
 
★谁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⑵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而只能作具体化的规定。
        ⑶必要时,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⑷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⑸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⑴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⑵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规章不能授权任何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⑶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⑷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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