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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杭政办[2004]2号文件《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有偿转让转租公有住房使用权:
( 一 ) 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
( 二 ) 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
( 三 ) 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
( 四 ) 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 , 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
( 五 ) 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 六 ) 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
( 七 ) 同户居住的其他成年使用人 ( 含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劳改、劳教人员等 ) 持有异议;
( 八 ) 转让后 ,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 10 平方米;
( 九 ) 转让转租公房的全部面积超过可享受住房标准;
( 十 )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让转租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受让公房使用权:
1、非本市常住户口(受租除外);
2、已享受实物分房且已超过可享受面积标准的。



个人申请
提交资料
受理
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审批
领取租赁证或者退件

受理地点: 平海路 45 号(平海大厦三楼);


1、受理后经审核不符合使用权转让转租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凭受理单退件或补件。
2、受理后经审核符合使用权转让转租规定的,15个工作日后当事人凭受理单、本人身份证、当月租金发票到平海大厦发证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办理领证手续。



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收益金按成交价格20%的标准收取,其超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规定标准的部分面积,收益金按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租收益金按成交价格20%的标准收取,其超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规定标准的部分面积,收益金按规定标准的1.5倍缴纳;



(一)有偿转让、转租人需提供的资料:
1、公有住房业务办理申请表(窗口领取);
2、转让(租)人租赁证原件;
3、双方当事人签定的转让合同(转租协议书);
4、夫妻双方户口本(整本,包括第一页含地址)复印件(核对原件)、经公证的转让(租)人同户居住的其他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的具结书;
5、承租人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婚姻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未婚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未婚证明;
6、转让(租)人另有住房情况调查表(窗口领取)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门牌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如另有住房有扩面协议的,提供扩面协议书和扩面发票复印件(校对原件)(已参加房改除外);另有住房合并面积超标的提供建筑面积证明;有职务的提供任命文件复印件(校对原件),有职称的提供职称证书及相应的聘书或证明的复印件(校对原件);
7、当月租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8、评估报告书;
9、该业务需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的,需出具委托公证;
10、如有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的证件、证明书;
(二)受让(租)人提交资料:
1、拟承租人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婚姻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未婚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未婚证明;
2、受让人另有住房情况调查表(窗口领取)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门牌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如另有住房有扩面协议的,提供扩面协议书和扩面发票复印件(校对原件)(已参加房改除外);另有住房合并面积超标的提供建筑面积证明;有职务的提供任命文件复印件(校对原件),有职称的提供职称证书及相应的聘书或证明的复印件(校对原件);
3、夫妻双方户口本(整本,包括第一页)复印件(校对原件);
4、如有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的证件、证明书;


 咨询、投诉电话:0571-87017030 办证地点:平海路45号平海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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