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政办[2004]2号文件《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有偿转让转租公有住房使用权:
( 一 ) 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
( 二 ) 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
( 三 ) 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
( 四 ) 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 , 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
( 五 ) 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 六 ) 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
( 七 ) 同户居住的其他成年使用人 ( 含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劳改、劳教人员等 ) 持有异议;
( 八 ) 转让后 ,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 10 平方米;
( 九 ) 转让转租公房的全部面积超过可享受住房标准;
( 十 )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让转租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受让公房使用权:
1、非本市常住户口(受租除外);
2、已享受实物分房且已超过可享受面积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