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原承租的公房已被拆迁,后因分得新的公房而申请办理的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手续。
1 、受理地点:平海路 45 号(平海大厦三楼); 2 、货币安置回迁的,先由拆迁单位到长庆街 36 号办理相关手续,再由住户到受理点办理回迁领证手续。
1、受理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凭受理单退件或补件。 2、受理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 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到房管站或市直管公房公司缴纳租金,然后申请人凭受理单、本人身份证、当月租金发票到平海大厦发证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办理领证手续。 3、涉及到变更户名的,按回迁加户名变更承诺办证期限办理。
1、公有住房业务办理申请表(窗口领取); 2、原租赁证(原件); 3、拆迁单位分配直管公房通知联系单原件; 4、房屋拆迁安置表原件两份; 5、夫妻双方户口本(整本,包括第一页含地址)复印件(校对原件); 6、拆迁安置协议书复印件或产权调换书复印件; 7、承租人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婚姻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未婚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未婚证明; 8、扩面协议复印件(校对原件); 9、扩面发票(如有资金结算单的,提供资金结算单复印件)复印件(校对原件); 10、单位自管房放弃产权的,需提供单位放弃产权审批表(经区拆迁部门或市房管局同意)复印件(校对原件); 11、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12、回迁中涉及更名的还要参照有偿转让或变更户名手续中相关资料; 13、如有特殊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证件、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