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杭房局[2004]59号)及杭房局[2006]295 号文件的规定,同住使用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变更户名: 1、原承租人已死亡或离异; 2、与原承租人系父母子女、配偶或(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 3、与原承租人具有同一住址的户籍(同户籍二年以上);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受让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住房但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
1、受理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凭受理单退件或补件; 2、受理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15个工作日后当事人凭受理单、本人身份证、当月租金发票到平海大厦发证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办理领证手续。
1、受让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在变更户名时免缴收益金; 2、受让人在本市虽有住房但尚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受让后合计住房面积超过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受让公房面积按市场评估价40%缴纳收益金; 3、直管公房同住使用人之间变更户名,按变更户名之日租金标准的五年租赁期租金总额收取1%的租赁手续费。
1、公有住房业务办理申请表(窗口领取,申请表内需承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2、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原承租人死亡证明原件(并注明与拟承租人关系); 3、夫妻双方户口本(整本,包括第一页含地址)复印件(校对原件)、与现承租人同户居住其他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的具结书(如同户使用人不能到场具结的,具结书需经公证;如原承租人死亡,其配偶另有住房,放弃该住房承租权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具结书); 4、现承租人和拟承租人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婚姻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未婚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未婚证明; 5、拟承租人及配偶另有住房情况调查表(窗口领取);如另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证、门牌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6、租赁证原件; 7、受理当月租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8、拟承租人另有住房,合并面积超标的提供评估报告书和两处住房的建筑面积证明;有职务的提供任命文件复印件(校对原件),有职称的提供职称证书及相应的聘书或证明的复印件(校对原件); 9、涉及回迁分户的,需提供有关拆迁回迁领证的相关资料; 10、该业务需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的,需出具委托公证; 11、如有特殊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证件、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