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租赁证遗失或灭失的,原承租人可申请补发,并按规定提交发表声明的报纸等。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 2 个月无异议的,进行审核,予以补发新证。
1、受理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凭受理单退件或补件。 2、受理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于每月5日或20日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征询异议,公告期为2个月。公告期满无异议的, 5个工作日后当事人凭受理单、本人身份证、当月租金发票到平海大厦窗口办理领证手续。
1、公有住房业务办理申请表(窗口领取); 2、承租人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婚姻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未婚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未婚证明; 3、夫妻双方户口本(整本,包括第一页含地址)复印件(校对原件); 4、查档证明; 5、登报公告遗失报纸两份原件(仅限杭州日报),需提供整张报纸(有遗失声明那张); 6、受理当月租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7、该业务需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的,需出具委托公证; 8、如有特殊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证件、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