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抵押人为单位的,请先持土地证原件至13号窗口办理“土地征询意见函”;
2、
抵押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6、土地权属查档证明(有效期为15天);
7、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签署的变更情况说明;
8、抵押人须本人(包括其他共有人)到场(委托公证的除外),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婚姻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2004年3月1日后填发权证的,无须提交婚姻证明);抵押人为单位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的,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具结书;
9、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主管机关同意抵押变更的批文;抵押人为外企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须提交经董事签名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并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原件加盖公章。
10、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抵押的,须经土地所有者(代表)大会决议;
1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2、涉港、澳、台及涉外人员的房产办理抵押的,合同需经公证;
13、登记机构认为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二代身份证反面也需复印
(二)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委托人,受托人均为个人,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若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房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关认证的;
3、委托人为单位,受托人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单位委托书原件及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4、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