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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杭政〔2002〕8号)、《拆迁补偿安置监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城拆字[2004]第029号)
窗口受理
处室处理
窗口发件
(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A07窗口)
一般项目5个工作日,绿色通道项目3个工作日
无
1、初次使用20%以内监管资金:
(1)使用监管资金的申请报告(该地块拆迁启动资金)
(2)申请核准表(表式一)
(3)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4)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复印件)
2、再次使用60%以内监管资金:
首先已签订的拆迁协议需到窗口备案,然后根据拆迁协议面积、资金比例及已支付费用的凭证进行审核。
(1)申请核准表(表式二);
(2)购买安置房的(包括现房、期房、商品房、二手房等)须拆迁人提交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
(3)货币安置的,须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协议及付款凭证;
(4)建设安置用房的,须拆迁人提交建房费用的支付凭证,并经现场核查安置房建造情况。
3、最后使用20%监管资金:
拆迁人须凭《房屋拆除验收合格证》及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全部完成的有关凭证资料,方可使用剩余监管资金
监督投诉:
8508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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