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资格
(一)企业办理须提供:
1、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
2、法人营业执照和代码证书,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没有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需前置审批,由企业提出要求增加拆迁业务的申请报告,房管局同意批复。
3、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有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上岗人员(本单位)6名;有经国家或省、市测绘局核发的具有房产测绘人员2名、有经建设部或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房地产评估人员2名;中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财务人员各1名。上述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专业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5、拆迁单位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房屋拆迁单位任职,如系聘用人员,须双方签字盖章。
6、主要负责人的的身份证明(单位证明、身份证,核对原件);
7、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事业单位办理须提供:
1、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
2、事业法人资格和代码证书;
3、管理制度;
4、有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上岗人员(本单位)6名;有经国家或省、市测绘局核发的具有房产测绘人员2名、有经建设部或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房地产评估人员2名;中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财务人员各1名上述人员须提供专业证书及身份证(核对原件)。如系聘用人员,须双方签字盖章。
5、拆迁单位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房屋拆迁单位任职,如系聘用人员,须双方签字盖章。
6、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单位证明,身份证,核对原件);
7、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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