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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初审
收件
复审
受理
调解
复核
裁决
局领导审定
送达


三十个工作日(中止、鉴定等不计入裁决时限)




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
1、 裁决申请书;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 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 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 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
1、 裁决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 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提示:涉及国有土地私有房屋和单位自管房屋的,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由各区拆迁管理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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