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
一、行政复议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
2、区、县(市)房管(建设)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3、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需写明委托事项和具体的委托权限);
6、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系律师代理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代理函);
7、其他能证明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证据材料。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以自己名义提出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并提供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据。
3、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须属于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管辖范围。对本市各区、县(市)房管(建设)局房管业务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才可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
4、人民法院已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件,市房管局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5、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应留下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便行政复议机关核实有关情况。
三、行政复议流程图
四、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行政复议书格式 |
| |
|
 |
|
|